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投诉中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试用期不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本报驻大连记者 赵雪伊 (2006年1月9日)

      投诉人:大连市王先生 被投诉人:大连市开发区某私营企业

      来电反映:大连市王先生上个月到大连市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把脚给压骨折了。该企业在支付了王先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先生找到单位要求发放他的误工工资和伤残补贴,可是公司却说,公司规定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先生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伤待遇。
      王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于是打电话来本报咨询求助。
      帮办经过:记者随后便为王先生联系到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刘律师认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刘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至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先生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公司没有给王先生投工伤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另外,这家公司在试用期就不与员工签署正式合同,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约定项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显然试用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前置程序或条件。
      刘律师最后提醒,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可以向大连市开发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