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大连市中山区张先生 被投诉人:大连市新雨劳务公司
来电反映:大连市中山区张先生来电讲述了自己遭遇的闹心事。2002年10月,他与大连新雨劳务公司签订了赴日本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当劳务公司为张先生办好了出国手续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行为保证金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规定,张先生向该劳务公司交纳了2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果张先生在日本工作期间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服从日方管理,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就将2万元返还给张先生。
2005年11月份,张先生在日本工作已满三年,按照合同规定他返回大连,因为工作表现较好,日方决定再续签一年合同。可在张先生到劳务公司说明情况,并准备取回2万元的行为保证金时,该公司负责人以“张先生在日工作期间不服从日方管理,表现不好”为由拒绝退款。张先生质问公司负责人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拒绝退款,该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气愤的张先生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帮办经过:接到投诉后,记者与大连市中山区消费者协会取得了联系。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与劳务公司签订了正规的劳务中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此,该公司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就应该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张先生可以到消协投诉部门备案,由消协来进行调解。
目前,经过中山区消协的积极调解,因为新雨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出张先生“在日本工作期间表现不好”的证据,消协已经责成该劳务公司立即返还张先生的2万元行为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