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根草,离开妈妈的怀抱,幸福享不了……”每当耳畔想起这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无数个父母及孩子都被这份沉甸甸的母爱及骨肉亲情所打动。正如歌中所唱的那样,每个孩子都渴望有一对疼爱自己的父母,而每个家长也都是百般呵护孩子那幼小的心灵。然而,在沈阳却有这样一对父母,他们在经历了十月怀胎的“煎熬”后,竟然将出世才7天的男婴丢弃在寒冷的街头。当人们发现男婴时,他稚嫩的小脸几乎没有一丝血色,冻僵了的身体缩成一团……
出生七天男婴遭弃风中街头
去年12月27日8时许,一位市民在途经沈阳市东电医院附近时看见了一个布包,伴着微弱的啼哭声,这位路人将布包打开,发现里面是一个冻僵了的婴儿。为了挽救这个幼小的生命,这位好心人马上拨打了110报警。
接警的是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公安分局文化路派出所的民警。福警官赶到现场后见婴儿冻得浑身抽搐,生命危在旦夕,于是连忙将孩子送往盛京医院进行抢救。
是谁这么狠心将亲生骨肉丢弃在街头?就在医院对男婴进行抢救的过程中,儿科的大夫及护士突然觉得这个男婴有些面熟,后来经过仔细辨认,发现这个男婴曾在4天之前来过盛京医院住院治疗,而且还在医院留院观察了3天。
新生儿内科的许医生回忆说,这个男婴出生仅有7天,不过出生地并不在盛京医院。在男婴出生的第3天,他曾由父母带到盛京医院看病。当时,这个男婴有呕吐症状,后来经医院的多方诊疗,发现这个男婴有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因为这个男婴的体貌特征与别的婴儿略有不同,他的眼睛略微上斜,大脚趾略微上翘,所以医护人员一眼便认出了这个男婴。
警方医院联合追查弃婴父母
男婴的父母于去年12月2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可是第二天的早晨人们便在东电医院门口发现了这个被丢弃的可怜男婴,同时,人们还在包裹孩子的布包内发现了200元钱。人们由此推断,这个男婴是被狠心的父母所遗弃。
为了查明事情的原因,盛京医院的医护人员查找出了男婴在医院就诊时的登记资料。
“我们曾多次给孩子的父亲打电话,可是他一个劲儿地说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无力抚养孩子,所以不会接孩子回家。”据新生儿内科的护士长介绍,目前男婴父亲的小灵通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医院与男婴的家人彻底失去了联系。
为了能够找到狠心的男婴父母,盛京医院又与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男婴的父母在住院资料中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十分模糊,无法分析判断男婴父亲的详细住址……
弃婴在沈越来越多后患无穷
出生7天就被父母抛弃,这个刚刚来到世间的小生命无奈地品尝了人间冷暖。在现实中,类似的悲剧并非仅此一例。据记者了解,在沈阳遗弃婴儿或幼童的现象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去年盛京医院一年内接收了包括无名氏婴儿或者身体有先天残疾的抛弃儿等50余人。
“遗弃婴儿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对被弃婴儿的人身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分析认为,遗弃婴儿的行为在为社会带来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及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危害性。“弃婴被亲人抛弃后心灵所受的创伤,是一生都难以平复的。由于长期缺乏家庭的氛围和关爱,弃婴们长大后大多伴有程度不等的心理障碍,容易对社会产生冷漠甚至仇视心理。此外,这种行为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构成威胁,造成人口出生失控,助长了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男女出生比例失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为记者引述了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有关规定。据李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弃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律师认为,这对夫妇将小孩遗弃,肯定是违法的,涉嫌构成遗弃罪。虽然有没有犯罪还要通过法律的认定后才能定性,但不管如何,他们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凡是父母、养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婴儿的,无论是男婴、女婴、非婚生婴儿、超生婴儿,也要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将婴儿遗弃后,又自动找回的,或者在组织或他人劝说、批评教育和帮助下找回,未致婴儿伤害、死亡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弃婴罪的“情节恶劣”谁解释
弃婴问题必然会给社会的长久稳定埋下隐患,面对越来越多的弃婴现象,有关部门显得无可奈何。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当前若想根除弃婴问题还有些力不从心。
据沈城某医院的相关人员介绍,医院是弃婴行为的主要发生地,当医院遇到这种情况后,首先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对抛弃儿进行救助,可是医院没有义务和能力将其抚养成人,所以在确保其身体健康后,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只能将孩子转交给福利院。
既然弃婴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医院等有关部门不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呢?据记者了解,当前采用法律手段也有诸多不便。一是,医院没有太多的精力和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另外,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情节恶劣”的弃婴行为才构成遗弃罪,才能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可是,什么情况算“情节恶劣”?造成婴儿死亡或重伤的应该算“情节恶劣”。那么一般的遗弃婴儿的行为,如这起将出生7天的男婴抛弃在医院门口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呢?当前,法律界的学者们所持的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
有的法律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的遗弃婴儿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这种行为虽然未造成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是因为有了好心人和国家的抢救及抚养,如果没有好心人和国家的救济措施,被遗弃的婴儿必然会遭受一定的身体伤害。这种未造成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不是由遗弃婴儿的行为人自身的原因所避免的,而是外部的因素补救的。尽管未造成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但弃婴被亲人抛弃后心灵所受的创伤,是一生都难以平复的,而且造成的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是严重的。
还有一些法律专家则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的理由是,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未造成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但究竟达到什么程度的危害结果才能称得上是“情节恶劣”,目前没有标准的法律规定。
无论知情群众、医护人员还是法律专家,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不管造成遗弃婴儿的原因如何,对于一个连自己的亲身骨肉都故意遗弃的人来说,其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扭曲,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矫正了,必须依靠刑法的强制力予以治理。即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存在争议,建议司法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认定一般的遗弃婴儿的行为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刑法中增加一条“遗弃婴儿罪”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形予以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