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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纠纷仲裁 时效咋算?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0月11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高先生
      咨询问题:今年7月末,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几天后,公司人事部门批准我的辞职报告,我正式离职。9月15日,我回到公司结算工资。我所在的公司给员工发的是提成工资,根据我当月的业绩额,我应当领取的工资应当有3万元左右,但是公司却只肯给我结算5000元工资。当时公司财务人员要我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我不同意工资结算的数字,就没有签字,马上找公司经理理论,但是公司经理却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在拖了一个月之后,我对经理表示,如果公司再不解决我的工资结算问题,我就要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经理却表示,我是在7月末离开公司的,现在两个月的劳动仲裁期已经过了,我已经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虽然你已经在月末辞职,但是你与公司是在9月15日那天就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的纠纷。因此,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从9月15日开始起算,而不是从你辞职那天起算。因此,在11月15日之前,你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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