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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办企业 欠债咋还?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0月11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 李先生
      咨询问题:我2004年和表弟李华(化名)合伙开了一家经销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为了方便,我们就把经销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有我一个人,但是事实上我们一直是共同经营这家经销点的。我们各自有各自的货源和客户,平时都是独自经营,收入各归各的,只有在对外签合同时,才用经销点的名号。几个月前,李华在经营时欠了某工厂一笔10万元左右的货款。因为李华当时是以经销点的名义与工厂签的合同,所以工厂派人找到经销点,要求我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这笔货款。我再三表示,这笔生意是由李华负责的,与我没有关系。但是工厂说如果我不还钱,他们就要拿着合同到法院告我。我应该怎么办?这笔钱到底该谁还?
      律师解答:
      虽然你们开的经销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实际上属于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算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只要能够证明你们之间有口头的合伙协议,实际上就属于合伙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你们之间对于债权债务有约定,这笔债务就应当由李华承担。但是由于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工厂要求你偿还这笔货款时,你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是事后可以向李华追偿。
      如果李华不肯承认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坚持经销点是你个人经营的,那么在清偿了这笔货款之后,你可以主张李华将经营期间的利润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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