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对超市封包进行报道之后,陆续有消费者打来电话讲述无奈之苦。虽然中消协作出了点评,面对众多大型超市的强制规定,单个消费者始终是“胳膊扭不过大腿”,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被侵权。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但是,公益诉讼真的能够解决超市的种种侵权行为吗?
昨日,曾经提起过“公益诉讼”的辽宁法学会会员王乃龙对记者讲述了他对公益诉讼的感受和理解。几位法学专家也发表了对公益诉讼的看法。
夭折的公益诉讼
王乃龙告诉记者,2005年12月他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U盘的销售者沈阳某百货有限公司为U盘“缩水”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场诉讼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告终。这次失败让他对公益诉讼的处境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
提起这场夭折的公益诉讼,王乃龙依然记忆犹新。2005年12月初,他在沈阳某百货有限公司商场内购买了一个价值158元的128M内存U盘,可回家一用才发现,其实只有124M。王乃龙认为,U盘表面、外包装和销售发票上全都写的存储容量为128M,但实际使用空间只有124M,这种“缺斤短两”的行为是销售欺诈。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商场双倍赔偿。就在王乃龙准备在法庭上为所有U盘消费者讨个公道时,法院最终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面对困境
辽宁行政学院法律教研部伊文嘉副教授表示,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方兴未艾。但是,由于一些特定的原因,提起公益诉讼者却面临着种种困境。
现在提起公益诉讼者有普通民众、法学研究者和律师三类。其中,法学研究者和律师因为自身对公众权利的敏感,成为公益诉讼提起者中的重要一群。在提起公益诉讼中,他们不仅要面临法律规定的缺失、诉讼被告的强势,还要忍受人们的不理解。
目前,已经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能够胜诉的很少,大部分诉讼的结局都是起诉被法院以种种理由驳回。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很不好处理。公益诉讼者往往面临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
公益诉讼者面对的,往往是具有公权力的部门或是强势的整个行业。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触动了行业利益。因此,公益诉讼者全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甚至会遭遇攻击。
最让公益诉讼者感到艰难的,是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当人们意识不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时,这些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往往被认为是“多事”、“找茬”。在公众冷冷看待公益诉讼时,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往往还因为“诉讼内容与起诉者无利害关系”而遭遇无法立案的窘境。公益诉讼,似乎成了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没有社会认同感,使得为了社会共利益走上公益诉讼之路的勇敢者走得有些孤独和无奈。
公益诉讼是公众的福利
“公益诉讼虽然都是由个人提出,但是它是为公众利益而存在的。”中国法学会会员李振革表示,发展公益诉讼可以唤醒更多人的权利意识、推动维权观念形成。它是能够促进我国法制进程的重要诉讼制度,应该得到发展。
李振革表示,公益诉讼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虽然涉及受害者的范围很广,但是具体到每个个体,这种侵害反而显得有些“微不足道”。这时,公益诉讼就成了那些对自身和公众权利敏感的正义之人的举动。在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观念都不是很强的今天,需要有人勇敢地向侵权者说“不”,为公众敲响维权警钟,唤醒公众心中“沉睡的权利”。
目前,公益诉讼的败多胜少是个无奈的事实。这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对于公益诉讼规范的缺失不无关系。在对公益诉讼的认定都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在,公益诉讼案件更难谈胜负。给公益诉讼一个明确的定义、规范公益诉讼的各个细节,是目前对与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时所要进行的最重要内容。这样,公益诉讼的提起者才可能真正在保护公众利益的路上继续走下去,公众的权利也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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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涨价案——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出租车空驶费案——2005年7月,律师熊武因认为北京某公司出租汽车里程超过15公里后,多收取的50%的空驶费没有法律依据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
牙防组认证欺诈案——2006年4月,法学博士李刚因质疑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全国牙防组认证”而起诉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和卫生部,理由是全国牙防组违反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认证活动,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