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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实际出资能否索转让金?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0月25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 董先生
      咨询问题:去年我跟李某、张某商量一起出资开一家科技咨询公司。但是我们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各出资5万元来开公司。但是在组建公司过程中李某找到我,说他手头比较紧,恐怕拿不出这笔钱,想把股份转让给我。于是,我们两个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我,由我代替他从公司获得分红。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李某找到我,说他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我支付他一笔股权转让金。但是,我觉得李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根本不能算是公司的股东。虽然我从他手里收购了“股权”,但我并没有义务支付这笔股权转让金。
      律师解答:
      李某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从你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李某应当不在工商登记中,他就不具有股东身份。虽然你们在组建公司时有李某出资的协议,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而是将该义务转给了你。因此,李某与你之间并不是股权转让关系,李某也不应具有股东资格。李某的主张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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