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神”,从农家院管起
以往,我国虽有《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很显然,来自这两方面的监管是不够的。因为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也有些是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并且,这部分农产品安全问题屡亮红灯,如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猪肉的瘦肉精等等,一次次给百姓造成恐慌。
即将实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是弥补了对农业初级产品监管的法律漏洞,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实际意义。
农产品,“装绿”不好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消费者究竟有那些实际的指导意义?沈阳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进行了一番介绍。
找谁赔?
下月起,消费者食用问题农产品无须再吃“哑巴亏”了。根据最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同样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将由双方协商。
撞上假?
目前的市面上,很多农产品都打出了各种认证的旗号,鼓吹自己的产品已通过质量安全检测,各种各样的标榜让消费者难辨真伪、无所适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从下月起,农产品私自贴上绿色食品标志、质量安全和认证标志,其生产单位将被处以重罚。农产品想装“绿”,不好使了,这对于生产农产品农民来说,真正意味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而消费者也不用害怕再被假冒绿色食品欺骗了。
不能卖!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5种农产品不得上市出售,它们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强制性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一旦发现禁止上市的5种农产品,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无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将有了严格的标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好消息,而通过对不法分子的严防死守,对那些合格生产、守法经营的农民来说,也是一种变相的保护。
老百姓,不再吃“药菜”
吃不到放心菜,这是老百姓最大的苦恼。记者在街上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一致反映:“现在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太严重了,像水果、蔬菜之类的,就算反复浸泡、洗涤也还是觉得不放心。”
沈阳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处长张清彬也表示:“近年来,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已经达到了30%—40%。蔬菜的有机磷类和农药残留超标,成为百姓的敏感话题。”
而在我省,食品安全隐患也大量存在。据省人大代表李杰介绍,在蔬菜生产过程中,菜农为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而国家要求推广使用的杀虫灯、粘虫板、防虫网等物理、生物防虫技术也没能得到广泛普及;部分生猪和家禽饲养户使用含有激素和瘦肉精的饲料,在猪肉中注水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羊牛业户在牛奶中注水,在变质奶中加入碱及石灰等物;个别奶类生产、加工者对奶类产品不进行严格消毒;在产品养殖中,大量使用药物、激素问题等等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一些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或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于用化学添加物等有毒物质,还有抗生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以及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等,都将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结合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今年,沈阳也将在市内3大蔬菜批发市场(南五、十二线、砂山)和6个农贸市场(北行、九路、大东门、砂山、南塔、大西),设立蔬菜质量检测点和市场监督员,由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和农业检察大队驻派工作人员,负责在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展农产品例行检测和日常监管工作。此外,沈阳还计划建立100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和20个规模较大的标准化示范区,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中,实行全程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