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订购布料嫌贵能拒收?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1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最近,我公司向一家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个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另一家纺织厂为我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我们答应第一家纺织厂的要低25%。于是我公司就与第二家厂签订了合同书,并购买这家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公司收到第一家纺织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公司赶紧给该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公司已经购货,不再向该厂购货。但五天后,该厂还是将货送至我公司。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第一家纺织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律师解答: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你们发给第一家纺织厂的传真是要采购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传真还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该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这份传真也已经正式到达第一家纺织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你们公司发出要约后,没有及时撤回和撤销要约。第一家纺织厂即受要约人已经向你们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们公司。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你们应当在接受货物后,自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