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不同 加班费不给?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1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王女士
咨询问题:我所在的工厂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按照劳动量算工资。但是从今年年初开始,工厂每周双休日都安排我们加班,平时的工作时间每天也都超过八小时。工厂从未向我们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我们找工厂要求领加班费,工厂领导说厂里是按工作量算工资的,我们多干活,已经多领工资了。我不想再加班,提出要辞职,工厂却不批准。我们真的必须加班,而且工厂不用给加班费吗?我要怎样才能离开工厂呢?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工厂没有向你支付加班应得的报酬,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你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