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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活受到伤害 雇主应赔偿不?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15日)
      咨询单位:新民市 李某
      咨询问题:今年秋天,我跟几个村民一起在高某的组织下用机器帮别人收庄稼。由高某负责联系活儿,有活儿时他就来找我们,干完活按定好的数给我们发工钱。有一天,我在开机器时手被收割机的皮带绞进去了,当时就被送到了医院,为了保住手,我花了将近6万多元。有人跟我说,我是在给高某干活时出的事,高某应该给我拿这笔医疗费,我出院之后就找高某要钱。可是高某说,他又没有开厂,就是组织大伙儿挣钱,他自己也跟我们一起干活儿的,所以不算雇佣我,没有义务给我出医药费。我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高某认为你们都是在履行承揽合同,你跟他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用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实际上,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高某的做法是在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为你们都是在高某的安排下进行收割工作的,高某也是按照你们的工作量向你们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你们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高某不仅应当赔偿你的医疗费,还应赔偿你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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