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未过户车 车主应该是谁?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15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孙先生
咨询问题:去年6月,我与谭某共同出资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运经营。当时一部分购车款还是由我向银行以货车作抵押贷出来的。货车领取的行驶证车主是我。两个月后,我因为家中有事需要钱,就跟谭某商量,把车给他一个人经营,他把我交的购车款还给我。因为跟银行贷款是以我的名义办的,所以我们约定等谭某把银行贷款还清之后,我们再办理货车的过户手续。因为谭某没有按期向银行还贷,银行催收贷款时将该货车扣押并卖给了另一人。之后,这辆货车又转卖了好几个人。直到最近,这辆货车的新主人拿着车主是我的名字的行驶证来找我,要求我帮助办理车辆过户,我才知道谭某原来一直没有还贷的事。因为当初约定是等谭某还完贷款,我把货车过户给他,而且货车几经转卖的事,作为车主我却一点都不知情,我觉得这些买卖都不应当成立,所以我就没答应新车主的要求。新车主说,如果我不帮他过户,他就要到法院起诉我。我想知道,货车这样转卖是否合法,现在车应当归谁?
律师解答:
在我国,车辆的买卖与房屋不同,并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2000年6月5日公安部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公交管(2000)98号《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中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既然车辆是银行在行驶抵押权时得到的,进行转卖过程也没有违法之处,那么现在货车的新主人对这辆货车就是没有过错的善意取得。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违法处理其财产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要求新所有权人返还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