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没有续租 产生纠纷咋办?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15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刘先生
咨询问题:去年我在商业区租了一个商铺,当时我与房主约定租赁期为一年,每月租金2千元,并交给房主5万元押金。今年7月商铺租期届满之后,因为房主没有提出收回商铺,我就继续交租金租用这个商铺,但是我们一直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最近,我又找到一处更好的地点,就想不再租用这个商铺。但是当我跟房主说明情况时,房主却要求我在找到转租人之后才能退租,否则就要扣留我的5万元抵押金。可是我们之间明明已经没有房屋租赁合同了,他凭什么扣留抵押金?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有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你们之间现在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你搬出该铺,但要给你必要的准备时间;你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房主。至于为房主再找新的承租人,你并没有这方面的义务。而一旦你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又不存在拖欠房租的情况,房主就无权扣留抵押金。你可以跟房主商量一个延缓期,给房主时间寻找新租赁者,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退还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