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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运时出事故 全赖免责条款?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22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某运输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货运服务时,提供两种方式。一种是保价运输,一种是普通运输。当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时,一旦托运货物发生货损,公司会按照托运人托运时声明的货物实际价值和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来折算赔偿数额。如果托运人选择普通运输,那么托运货物发生货损,公司最多只能按照运费的十倍来赔偿。我公司在每份保单上都用很大的字注明:“请托运人仔细阅读保价运输和普通运输条款。”
      在最近的一次运输中,我公司的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某商贸公司托运的货物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全部毁损了。因为某商贸公司在托运时选择的是普通运输,所以我公司只能按照运费的10倍进行赔偿。但是,商贸公司却要求我公司按照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两者之间的差价高达20多万元,我公司没有答应,商贸公司就说我公司关于保价和普通运输的条款是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坚持要求我公司按货物价值进行赔偿,还要到法院去告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究竟应该怎么赔偿呢?
      律师解答:
      首先,并不是所有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只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因为你公司在托运合同中已经用大字提请托运人注意,所以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托运人自己没有选择保价运输,就应当承担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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