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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已设抵押 买房者咋维权?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22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去年我们从一家房地产公司手中买下一处房产,并在房地产公司的帮助下办理了房产证。但是不久前,张某找到我们公司,表示他曾经在两年前借给这家房地产公司50万元钱,当时房地产公司就将这处房产抵押给了他。张某告诉公司,他与房地产公司约定2005年7月还款,但是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没有还,事到如今他只能要求拍卖抵押房产来还款。我们公司这时去查看房产登记,发现这处房产确实有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合同中已经写明抵押期限到2005年7月为止。我们公司认为,抵押合同已经过期了,而且房产已经转给了我们公司,张某不能再要求拍卖房产。但是张某说,他要向法院起诉。我们想问一下,我们的房产应当承担这个抵押责任吗?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过期,他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张某的抵押权有效期最短要到2009年7月。所以,他完全可以在现在主张抵押权。
      其次,房产的转移并不能消除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得以优先受偿,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
      目前来看,你们公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张某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之后,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购房款和赔偿相应损失,另一种选择是先清偿这份债务以消灭抵押权,之后再向房地产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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