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字迹不清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29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的一家长期合作公司向银行借款时请我公司提供担保。在贷款到期后,借款公司想将这笔贷款展期,由我公司继续提供担保。这时我公司老板十分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草草写了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银行一方签的是“同意担保”,就答应借款公司可以展期还款。结果,展期之内,借款公司依然没有还款。银行就要求我公司还款,但是我公司老板说,自己在合同上签的是“不愿担保”,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银行表示,这四个字的字迹太潦草,无法辨认,既然他在担保栏签字,就应当是“同意担保”的意思。现在我们之间还没有达成一致,银行恐怕要到法院诉讼。像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律师解答: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既然担保合同字迹不清,这份担保合同就不能成立。贷款担保合同应当属于格式合同,虽然按照交易习惯如果不同意提供担保,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格式合同对这一点并没有确实注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你公司老板主张自己是不同意提供担保,而银行认为担保合同因签字盖章已成立时,应当按照你公司老板的主张为担保合同定性:担保合同不成立。
虽然担保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并不说明你公司老板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字迹不清的这四个字,你公司老板没有尽到提请银行注意的义务,银行也没有及时与你公司老板核实。所以双方都应为担保合同没成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在法院考察具体事实之后,会确定一定比例,要求你公司承担一部分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