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已经转让是否还需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29日)
咨询单位:葫芦岛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在与某工厂的业务来往中欠下一笔40万元的加工费,为了解决欠款,我公司将8张设备提货单交给某工厂顶账。某厂在收到这8张提货单后却一直没有去销售公司提货。因为提货单上写明如果超出提货时限,需要交一笔保管费,所以当某厂拒绝交纳这笔费用时,销售公司也拒绝将8台设备交给某工厂。因为提不出设备,某厂就声称我公司提供的提货单有问题,要退回提货单,再向我公司索要加工费。我公司认为某工厂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提单纠纷已经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了。但是某厂始终坚持要我公司承担责任。这场提单纠纷应当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首先,你公司与某厂之间形成的用设备提货单抵偿加工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你公司在转让提单后,还需不需要对提单上的设备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而提货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当物权凭证转移时,其指定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因此,只要你公司提供的提单是真实有效的,当某工厂接受提单之后,关于提单的纠纷就完全是某工厂和设备占有者之间的问题了,与你公司再没有关系。你公司不需介入某厂与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