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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汇票起纠纷损失应该谁赔?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8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不久前,我们公司未交货款向某银行申请出票,某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和相关服务费之后出具了一张收款人指定为我公司某位客户,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天后,该客户在大连市另一家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理由是汇票没有通过防伪检验。该客户认为我们公司交给他的汇票是假的,因此拒绝向公司发货。公司马上跟出票行交涉,要求出票行向承兑行证明这张票据是真的。出票行就将自己留存的汇票第一联传真给承兑行,但是却在传真时表示,汇票第一联只能作为核对使用,原件真伪还需承兑行自己辨认,出票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收到传真后,承兑行依旧拒绝承兑。公司只好从客户手中取回汇票,向他支付现金购买货物。由于进货时间被汇票风波延误,导致我们的另一单生意被迫延迟交货,公司为此不得不交了6万元违约金。我们想要知道,出票行是否应当负责赔偿我们在这场风波中遭受的损失?
      律师解答: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是一起票据纠纷。由于承兑行怀疑票据真实性而拒绝承兑,给你们带来了损失。但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及伪造票据犯罪也时有发生的现状,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承兑行因怀疑票据是伪造的,而拒绝承兑,并没有过错。汇票的持有人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出票行此时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于民事赔偿的“合理预见”原则,即使最终确定出票行出票时有过错,你们公司因为汇票被拒绝承兑遭受的被迫支付违约金的经济损失也不属于银行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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