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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有限公司”要负什么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1月8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跟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供货协议,但是这家公司却拖欠货款。我们公司想要起诉这家公司,在查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时,我们发现原来这家股份有限公司是假冒的,实际上只是一家合伙企业。但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名片和公司公章却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想问一下,这家公司的这种做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人企业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于出资人和企业成员的财产,并以其本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出资人和企业成员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还债责任;而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者的区别导致各自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不同,故意混淆将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者请求法院向工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工商部门对这家企业假冒“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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