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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公司名经营 出了事算谁的?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13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经贸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一间门市房一直闲着没有使用。几个月前,赵某找到我公司,要求租赁这间门市房,并挂靠我公司开展业务。经过协商,我们签订了一项协议:我公司将门市房租给赵某,租期一年,租金6万元。我公司为赵某提供办公设备、银行账号和转账支票,由赵某自己独立经营。协议签订之后,赵某从公司拿走了10张转账支票,其中5张还加盖了我公司的公章。
      在赵某租用门市房期间,对外宣称自己是我公司的业务员,我公司知道这件事之后,曾经提醒过赵某,要他遵守与我公司之间的约定,但是,赵某却不听我公司警告,依然我行我素。不久前,丁某拿着我们公司的转账支票找到我公司,说赵某自称是我公司业务员,与他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用转账支票提走了货物。当丁某到银行转账时,银行却说印鉴不符,不接受这张支票。当我公司与丁某一起找赵某时,却发现他已经不知去向。丁某要求我公司赔偿他的货款,但是我公司也是被赵某欺骗的,也是受害者。现在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也就是说,赵某拿着你公司的转账支票,并自称是公司业务员,这些行为都使得丁某有理由相信赵某确实是在为你公司签订合同。因此,赵某购货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你公司承担。你公司应当承担丁某的损失。至于赵某的欺诈行为,需要你公司再去追究。
      你公司的失误在于,给赵某提供了盖有公司印章的转账支票,并对其经营活动不加任何管理,任凭其以经贸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以致于给相对人造成了其为经贸公司业务员的假象。因此,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你公司承担。以后,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不能再对自己发出的支票采取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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