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缴纳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20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今年5月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意向书,合同总价值有300万元。当时我们双方在合同意向书中约定,正式签约后,外贸公司要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20%作为定金。合同一经确认之后,如果一方要求变更,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等到7月时,外贸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我公司办理了合同的会签,并要求在2个月内提货,但是却没有缴纳定金。等到9月时,我公司当时货物库存不足,就与外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口头达成延迟交货协议。等到11月,我们专门为此组织货源,提出要向外贸公司交货时,外贸公司却表示,他们已经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并履行了货物购销合同,不再需要我公司的货物了。我公司认为,外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意向书的约定支付定金,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外贸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外贸公司却表示,他们没有支付定金,就说明这份合同还处于意向状态,并没有实际成立。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双方的主张到底哪个对呢?
律师解答:
由于你们在最初签订合同意向书的时候,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担保的内容,你们约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还是成约定金,抑或是解约定金?合同中也没有说明,这就导致定金条款实际执行起来存在不少问题。当外贸公司没有支付定金时,你公司也无法实际追究他们的责任。不过只是定金这一部分条款约定不明,并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因为你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明确的主合同,而且还有口头的延迟履行合同的协议,那么合同在修改后仍然有效。虽然你公司不能主张定金内容,但仍然可以要求外贸公司按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