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往国外 可不理商标权?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27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厂
咨询问题:最近一家外国的贸易公司与我厂联系,想要委托我厂帮他们长期加工生产一种灯具。他们公司负责提供原材料和制作工艺,灯具生产出来后,由他们运往国外市场销售。贸易公司向我们出示了灯具的商标和在国外的注册号。以及经过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商标证明文件。
正当我厂决定与这家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偶然发现南方有家企业生产的灯具也用了这个商标,而且商标还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注册。因为怕接了加工订单后,会侵犯南方这家企业的商标权,我厂与贸易公司进行了交涉,该公司代表解释说,他们公司只是委托我厂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并不对国内市场销售,跟中国国内已注册的商标并不发生冲突,所以我们的加工行为也不算侵犯商标权。但是,我们还是担心,想问问我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这个加工订单会侵犯南方企业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只要生产了商品,不管这个商品是否针对国内市场,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另外,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中也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既然你厂已经发现这个商标与我国已注册商标相同,就不应再签订这个加工订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