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企业维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拿走货物赖账 其中还有隐情?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27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今年年初,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在与郭某往来时,和他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郭某在拿走货物之后,却一直没有付款。当我公司找到郭某,要求他还款时,他却说自己从来没有跟我公司签过买卖合同,更没有欠我公司货款。而当初给他办理具体业务的王某却又早在4个月之前就离开公司,再也联系不上了。我公司内部保存着有郭某签名的合同文本,但是郭某却说他当初确实与王某签订了这份合同,但是王某并没有将货物交给他,所以他才一直没有付货款。郭某还说,自己也曾经想找王某问清楚,但是他一直没有联系上王某。虽然郭某说,他和王某之间为了这个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事有两个人共同的朋友证明。但是我公司后来又查到了有郭某签名的提货证明。我公司现在想到法院起诉,想问一下从我们各自的证据来看,法院能支持谁的主张?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们胜诉的几率远远大于郭某。因为郭某只能拿出证人证言,而你公司则有证据力更强的书证——合同和提货单。因此,法院应该会支持你公司的主张,判决郭某还款。而郭某所说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但是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前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郭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