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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无效 全因是自己人?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27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今年年初,我公司与华茂公司之间有一笔欠款。华茂公司为延迟还款,找来茂发公司为自己作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我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今年10月份之前一定还款。当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之后,华茂公司却依然没有还款。在我公司向茂发公司作为担保人要求还款时,茂发公司表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华茂公司已经是茂发公司的法人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给自己的股东作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一律无效。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我们想问一问,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吗?我公司该怎样要回这笔欠款呢?
      律师解答:
      茂发公司所说的法律规定是以前的《公司法》中的一个条款。不过《公司法》已经在2005年10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将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权利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并不是所有公司为股东进行担保的合同都无效。
      如果你们之间的这份担保合同确实存在问题,那也不代表茂发公司为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如果债权人对签订担保合同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担保人对签订担保合同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责任部分的二分之一。”你们依然可以根据这条规定追究茂发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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