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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忽然易主 可不按原价售?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27日)
      咨询单位:朝阳市 某厂
      咨询问题:我厂曾经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工艺品购销合同。当时,销售公司和我厂约定,按照固定价格分三次购买总量为20万件的工艺品,提货时付款。为了灵活履行合同,我厂给销售公司开了10张提货票,每张票上是2万件工艺品。我厂已将两批工艺品卖给该公司。这个合同还剩8万件没有履行。最近,有一家外贸公司拿着我厂开给销售公司的提货票来厂里提货。因为这时正值工艺品销售旺季,我厂不愿意把工艺品以这样的低价销售给这家外贸公司。但是外贸公司表示,销售公司已经把提货单转让给了他们公司,我厂必须按照提货单上的价格卖给他们工艺品。我厂可以不卖给他们吗?这样做不违法吧?
      律师解答:
      外贸公司能得到提货单恐怕是销售公司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他们了。也就是说,外贸公司现在是新的债权人,他们有权得到工艺品。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你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你厂可以暂时不让外贸公司得到工艺品。等到销售公司正式通知你厂,你厂还是要向外贸公司交货的,不过这样做应该能够拖到工艺品不再处于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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