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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标注名称费”行不通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实习生 肖娜报道 (2006年12月4日)
      本报讯 “编制地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修订后的《辽宁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收取“标注名称费”的行为说“不”。
      《条例》加强了编制、出版地图管理,规定“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编制地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
      另外,《条例》还增加了测绘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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