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从12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兴林表示,《条例》中四大亮点让人关注。
范围大了
《条例》的前身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名称的缩短,意味着奖励范围的扩大。
原条例“见义勇为行为”只局限于维护社会治安中突出的行为,而这些年在对见义勇为表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有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事迹突出的英雄却没有得到表彰。因此,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次把在抢险、救灾、救人这样的行为也纳入《条例》表彰的范围。
奖金高了
原条例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没有确定具体的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有困难,且各市的做法不尽相同,影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评定。
《条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内容就是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不低于5万元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这样,就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标准具体化。
空白没了
原条例中对没有工作单位的牺牲和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没有抚恤金的,而在新的《条例》中消灭了这个空白。
《条例》规定,“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牺牲的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参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给予抚恤。在维护社会治安斗争中致残的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伤残抚恤有关规定办理。”
时间短了
为使见义勇为人员能够及时地得到表彰和奖励,《条例》规定,“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确认工作,作出确定决定。”这比原条例中规定的“30日”缩短了10日。
《条例》还规定,“认为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逐级向上级评定部门进行申报,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