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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受广大市民关注的《辽宁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将从明年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省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将“钉是钉,铆是铆”
    行人违法五元起罚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实习生 肖娜 (2006年12月4日)

      七项行为入围“罚款圈”

      趁红灯时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宣传品,明年5月1日以后,这样的行为将被处3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近期公布的《辽宁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之前的草案相比,增加了对七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包括:在车行道内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驾驶证、行驶证丢失、损毁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车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和拖拉机及其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在无教练随车指导时学习驾驶车辆;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行人违法从5元起罚

      “过马路不走斑马线”这样的行人违法行为,罚多少钱合适?《规定》中确定的标准是5元。
      省人大法制委立法二处处长刘晓东介绍说,在《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意见认为这样的罚款标准偏低。法制委研究认为,对行人的违法行为从法定罚款下限5元罚起,是合适的。一是处5元罚款的都是行人较轻微的违法行为,5元的罚款也可以起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二是从公开征求来的意见看,多数人认为这样的设置罚款标准是合适的。

      “书面送达”保障知情权

      在实际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罚款处罚决定书无法有效送到当事人手中,致使当事人不知道已被罚款,而导致接受处罚不及时和滞纳金过多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罚款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书面送达驾驶人。”

      《规定》解决了“过大”问题

      据了解,《规定》共六章五十二条,依照法定的罚款幅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设置了具体的罚款数额,解决了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规定》中罚款金额的制定,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并考虑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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