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员工离职 法律有何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6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吴先生
咨询问题:我在一家专门经营厨具的公司任职。进公司时,没有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因为我的业务比较好,公司要聘我做部门主管,每月月薪3000元。在聘我时,公司经理要我签一份聘任合同。我在签字时发现,合同里写着,将来如果我离开公司,必须保证两年内不在其他厨具销售公司任职。作为补偿,我离职时公司会给我5000元补偿金。如果我违约,需要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虽然心里有点不得劲,但我还是签了字。事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就想问问,这样的约定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
这个条款的内容其实就是竞业禁止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和你做这样的约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不过你所签的这个合同有一个问题。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经济补偿应当不低于劳动者离开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你所签的合同中补偿金明显过低。当你离职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