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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受人点水恩,当以涌泉报。”可是在现实中,却有这么多“捐助者”无法得到应得的尊重和感激。“好人不得好报”,是人世间最大的悲哀
    关注孙俪“资助门”事件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2月8日)

      新闻背景:孙俪“资助门”事件

      前不久,一博客发表的一名贫困大学生信件使爱心资助领域掀起了新的波澜。这名叫张海清的大学生在信中写道:有一对资助过他的明星母女,在他上大学后停止了对他的资助,并称对方曾用“只知道伸手要钱”“你不如一只宠物狗”的话伤害他,使资助双方反目成仇。这对明星母女就是孙俪和她的妈妈邓女士。
      2002年,孙俪与母亲决定资助贫困生张海清。为了能够真正帮到张海清,孙俪和母亲没有选择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而是决定负担他直到完成大学学业的全部费用。第一次高考失败后,孙俪资助他准备第二年的高考。2005年,小张终于考取了上海水产大学。在上海生活学习了一段时间后,孙俪和家人开始发现张海清渐渐起了变化。他的开销越来越大,几乎形成了依赖心理。最让孙俪印象深刻的是,2005年12月7日那天,小张打来电话向她要了500元钱。10天后,又再次提出要500元,这才成了停止资助的导火索。

      感情使“捐助”变得尴尬

      辽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思宁从社会学角度为记者进行了详细分析。
      张思宁并没有同其他评论者一同批评孙俪事件中的大学生“贪得无厌”,而是觉得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其中有更多的东西值得我们深思。也许,资助者与接受资助者没有保持适当的距离,是孙俪与她资助的大学生最终交恶的原因。
      张思宁告诉记者,民间捐助的具体形式非常复杂。有的是契约性质的,捐助者与接受捐助者之间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有一种互助的成分。有的是一次性的捐款,捐完钱之后,捐助者和接受捐助者从此再也不会见面。还有的是彼此长期来往,除了物质上的资助,还有感情成分掺杂其中。当捐助渗入个人的感情成分时,就有些“变味”了。
      当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增加到一定程度时,接受资助者可能会对资助者更加依赖,从而提出对资助者提出更多要求。而这些新增加的要求则可能被捐助者看作负担。结果,可能转眼之间“恩人变仇人”。

      用制度消除“冷漠”

      而那些接受捐助者对待曾经捐助过自己的人的“冷漠”态度,也是出于这种感情上的原因。对接受捐者来说,捐助者的“恩情”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当他无力偿还时,就会选择用“冷漠”来逃避。有些资助者对接受资助者个人生活过多的干涉,导致接受捐助者反感,也把“好事”变成了“坏事”。而最为恶劣的就是有些人根本没有达到接受资助的地步,也为占便宜而接受别人资助。这种人对自己的捐助者更不可能有敬意。
      张思宁表示,民间捐助应当建立规则和制度,不让最初的“善意”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弄得“变质”。比如,资助应当由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中间机构来进行。这些机构负责进行善款的筹集和通过严格考核来确定谁有资格接受资助。另外,捐助者和接受捐助者最后不要见面。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将捐助转为来自全社会的关怀,减轻接受捐助者的报恩压力,使捐助走入良性循环。

      “捐助”应当有法律保底

      辽宁法学会会员王乃龙表示,我国《合同法》专门用“赠与合同”这个章节规定了与“捐助”有关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那些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捐助者”,明显比一般“赠与者”要求得更严格。捐助者一旦决定捐助,是不能够耍赖的。
      而且,《合同法》还对接受资助的人进行了约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王乃龙表示,虽然有这些法律规定,但我们无法期待仅凭这几条法律就足以规范“捐助”这样复杂的事情。因此,在进行捐助之前,还是应当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让“捐助”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

      “捐助”还需要更多法律规范

      王乃龙表示,目前我国关于“捐助”的立法很少。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依然没能明确捐助主体、捐助管理部门和法律责任。至今我国的捐助市场依然缺乏规范管理。
      因此,王乃龙认为,除了需要有法律来规范捐助者和接受捐助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建立一个良性的规范的民间捐助制度,也是立法应当解决的问题。比如,明确捐助活动的主管部门,明确捐助资金的流向,确立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只有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捐助才能够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令“捐助者”心寒的事情才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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