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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饭店东西 咋赔有说法
      
    作者:本报记者 李玉欣 (2006年2月10日)

      投诉人:沈阳市吴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中街某饭店

      来电反映:昨日,沈河区的吴先生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春节前带孩子在一家饭店吃饭时碰到的郁闷事儿,虽然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是吴先生的心里依旧不舒服,对饭店的这一规定无法理解。
      1月24日17时左右,吴先生带着4岁的儿子和朋友一起去沈阳中街附近的一家饭店就餐,就在吴先生和朋友交谈间,吴先生的儿子一不小心将手中的白瓷茶杯和白瓷勺掉到地上摔碎了。“服务员看到后,又拿了套餐具给我儿子,也没说赔偿的问题。可是后来在结账时,饭店却收了我30元的损坏茶杯和勺的钱。”吴先生非常不解,当时那只茶杯杯沿本身还有两个豁口,即使赔偿也不应该原价赔偿,为什么要收那么多钱?而服务员告诉他,这是店里的规定。吴先生不解地问:饭店的这种损坏物品高价赔偿的规定合理吗?
      帮办经过:记者根据吴先生的投诉情况,咨询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消协的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将经营场所中的物品损坏,赔偿有两种: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消费场所的高价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应视为获得不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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