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按手印”托人追讨抚恤金
作者:杨钰川 (2006年2月17日)
受抚恤对象已死亡半年多,“手印”竟突然出现在一份申诉书中,还委托他人索要追加抚恤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戳穿了一起替死者要抚恤金的闹剧。
受抚恤者名叫陈觉碧,去年78岁,合川市双槐镇石河村人,老伴儿早丧,膝下儿女4人,一直由单身儿子周高国赡养。去年10月10日,陈的女婿杨家才拿着委托书,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2005年2月25日,周高国在重庆中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承接的泰鸿玫瑰湾挡墙工程工地上班时,突然发病晕倒,送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因九龙坡区劳动局于当年8月5日定性其为工伤死亡,要求追加中安公司支付38785元抚恤金。经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调查,2005年3月3日,陈觉碧就委托其女婿杨家才与中安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已得到了43000的赔偿金。由于这次追加抚恤金的申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均系杨家才借陈觉碧的名义所写,且没有按捺陈觉碧的手印。2005年11月22日,仲裁委因杨家才与周高国之间并无工伤保险关系,申诉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3天后,另一男子唐世银走进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手持申诉人陈觉碧按捺手印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再次提出同一申诉请求。在该份授权委托书上,合川市双槐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委托书上手印系陈觉碧本人所按捺”,并加盖了公章,该仲裁委这才受理此案。
今年2月7日,该仲裁委前往双槐镇取证,调查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据《渭溪镇2005年殡改统计表》记载,陈觉碧于2005年3月29日死亡并在当地土葬。既然申诉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死亡,已无资格作为申诉主体索要抚恤金。杨家才、唐世银的委托代理人资格有蹊跷,不合法。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杨、唐二人及合川县双槐镇政府、石河村村委会共同提供虚假情况,干扰仲裁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今年2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本案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目前,警方已就此案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