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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进入公园后擅自入湖游泳发生溺水事故,表哥救表弟未果双双溺水而亡,这一悲剧引发了索赔纠纷——
    游人溺亡 公园免费不免责
      
    作者:李敏 季风 (2006年2月17日)

      江苏一男青年持公园签发的“游园卡”,陪持公园赠票的表弟到公园内的风景湖中游泳,最终双双溺水而亡。那么,免费提供服务的公园,能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呢?2005年12月12日,由这一悲剧引发的四场离奇官司,随着徐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法槌的落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入湖游泳:表哥救表弟双双溺亡

      2004年7月25日,正值盛夏,酷热难当。下午3时许,江苏沛县市民张伟民陪16岁的表弟邹飞到沛县汉城公园的湖中游泳。
      汉城公园是一家大型游乐公园,成立于1998年9月,为沛县旅游园林管理局(简称园林局)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园内有一面积约200亩的湖泊,2003年12月26日,沛县文体局与园林局经协商达成协议,在公园内建立冬泳队训练基地。双方约定:公园免费将园内的湖泊作为沛县冬泳队的训练基地,公园不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一切责任事故由冬泳队员自负。为方便队员出入,双方还约定,公园按冬泳队员的名单放行出入。而张伟民就是冬泳队的一名队员。
      这天,张伟民等人持有一张公园签发的“游园卡”,邹飞持有一张正面印有一个“赠”字的公园门票,一起进入公园。进入公园后,邹飞与张伟民即到公园内设立的冬泳基地入水游泳。然而,一场意想不到的悲剧很快就发生了。3时30左右,张伟民同表弟邹飞在公园内的湖泊游泳,邹飞入水后向东游约40余米时发生溺水,张伟民即前去施救,同邹飞一起发生溺水。约2分钟,游客梁某与宋某赶来施救,10余分钟后,梁某、宋某先后将邹飞和张伟民救起至湖中的喷水池处,此时公园人员赶到,共同将二人救至岸上,后被救护车送至沛县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他们年轻的生命。

      公堂激辩:谁来为悲剧买单

      飞来的横祸,瞬间的悲剧,使张伟民的家属、亲友目瞪口呆,悲痛欲绝。年仅30岁的张伟民是家里的顶梁柱。张伟民突遭不幸,给家人的精神带来沉重的打击。飞来的横祸,也使邹飞的父母悲痛欲绝。邹飞还是一名初中学生,家住山东省微山县高楼乡小闸子村,是张伟民的远房表弟。“公园的湖虽然不是供人们游泳的,但湖毕竟在公园内,那么公园是不是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许多热心人建议张伟民和邹飞的家人寻求法律保护。
      2004年9月13日,在多次与公园交涉无果后,张伟民的父母张大鹏、朱雪琴、妻子王梅及儿女张小涛、张小雯等5人来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将园林局、公园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单位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计16万元。2005年7月13日,邹飞的父母邹立斌、李凤珍也将公园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公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3.2万余元。
      公园对自己先后被推上被告席觉得很冤,他们提出,公园园内湖为风景湖而不是游泳池,是禁止下湖游泳的,公园不应承担任何安全保护责任。况且,邹飞不是正常购票入园,未与公园建立合法的旅游消费合同关系,邹飞溺水死亡,是死者缺乏安全与服从管理的意识,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

      一审认定:双方按过错担责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园对进入公园的每一位游客都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也有在游客受到伤害时进行救助的义务。张伟民持游园卡进入公园,公园对张伟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遭遇危险时,公园应尽救助义务。公园在张伟民遇险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伟民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公园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园林局对公园是行政上的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邹飞持有公园门票进入公园,邹飞与公园的服务合同关系就已成立,邹飞游泳遇到危险时,公园未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及时对邹飞进行救助,致使邹飞溺水死亡,公园对邹飞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邹飞系未成年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其监护人对邹飞的监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其监护人亦有过错,故邹飞死亡造成的损失酌定以30%赔偿。公园的过错对邹飞父母邹立斌、李凤珍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公园应适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17日,沛县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公园给付张大鹏等5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85567.7元;驳回张大鹏等5人对园林局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17日,沛县法院判决沛县公园给付邹立斌、李凤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7791元。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张大鹏等5人、沛县公园均不服,向徐州市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伟民作为沛县冬泳队队员基于文体局与园林局达成的协议入园游泳本无过错,但其应当认识到在不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非专业游泳场所进行游泳活动具有的危险,特别是其与另一非冬泳队队员的未成年人邹飞共同下湖游泳,大大增加了行为的危险性。其后因邹飞溺水,张伟民在施救中导致自身溺水死亡,应当认定张伟民主观上过错明显,对于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因承担主要责任。张伟民在溺水至被救起至喷水池约10余分钟时间内公园未参与救助,结合公园设有湖面巡视员制度等相关事实,认定公园未完全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对张伟民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公园的门票印有“赠”字,该门票为不记名票证,任何合法的持有人均可以据此进入公园。公园没有证据证明邹飞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该门票,故应认定邹飞是合法持有该门票进入公园。公园系对公众开放的游览场所,其有关对邹飞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徐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前不久对上述两起上诉案件先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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