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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打招呼 跳槽不违法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6年2月17日)

      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李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三好街某软件开发公司

      来电反映:家住沈阳市的李先生是三好街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由于才华出众,他得到了公司老总的赏识,被安排在软件开发部任职。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
      出于工作的需要,李先生掌握着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机密。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李先生感觉这家公司不太适合自己,他认为一家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更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他想另谋高就。于是李先生向公司递交了辞呈,但公司对此未作答复。一个月后,李先生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被公司拒绝。
      李先生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负责人表示李先生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他跳槽后,很可能使第三者知道并利用这些技术,使公司利益受损。况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应当继续履行。但李先生表示自己只要向公司支付3000元钱违约金后,就可以解除这份劳动合同。双方争执不下。
      帮办经过: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先联系到了这家软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李先生坚持要走也可以,但除了要支付3000元违约金外,还应该赔偿由于他辞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就是李先生掌握着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但当记者问所谓的“经济损失”有多大时,这位负责人表示自己也说不好。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认为,现在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李先生是否享有辞职权。孙律师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既包括待业人员的择业,也包括已经就业人员的另择他业。李先生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公司应当同意,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李先生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至于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辞职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李先生赔偿,孙律师表示这样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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