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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和广州为孤儿改姓的举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特殊姓氏是对孤儿的歧视吗? 孤儿的姓名权如何保护?
    孤儿到底该姓什么?
      
    作者:本报记者 刘妍 (2006年2月22日)

      新闻背景:

      对孤儿姓氏的关注在近一周内空前强烈,事情皆因大连和广州先后提出改变孤儿特殊姓氏而起。大连市福利院打破男孩姓“国”,女孩姓“党”这个沿用了34年的陈规,改用百家姓为孤儿取名字;广州的孤儿也将改变以往“广”姓+区首字+名的取名方法(如“广白文”就是在广州白云区发现的孤儿),转为采用新百家姓排列顺序为孤儿取名,即从百家姓第一姓--“李”开始,明年姓“王”,一年一个统一姓氏,个性化取名。

      沈阳孤儿名字互有“血缘”

      记者通过采访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相关人员得知,该院的孤儿统一姓“沈”,沈阳孤儿的“沈”姓历史已有一段漫长的历史。孤儿们姓名均为三个字,每一年孤儿姓名中间的字都是固定的,如2001年中间的字定为“中”,2002年定为“华”,男女孤儿们没有任何区别。而姓名的第三个字同样相对固定,常取“东南西北”和“天地日月”等。也就是说,很多不同年份来到孤儿院的孩子,在姓名上只有一字之差,如2001年有孩子取名为“沈中南”,2002年就会有孩子取名为“沈华南”。
      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采取这样的作法是为了方便存档与管理。另据记者了解,今年,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姓名中间的字定为“志”,且目前并没有改用百家姓取名的打算。

      沈阳孤儿院不跟改姓风

      记者通过对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孤儿姓名情况的调查了解到,该院不跟随“改姓之风”的原因大致有几大方面。
      “沈”姓不是特殊姓 根据“沈阳”而取的“沈”姓,不具有“国”、“党”、“广”等姓的特殊性,而且原本也在百家姓之中,因此,不会为因此而为孤儿“贴”上明显“标签”,孤儿不会因为自己的姓名而产生差异感。
      被领养的孤儿自然改姓 据该院咨询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健康孤儿被领养的很多,被领养后自然改随养父母的姓氏,原有的姓名将被取代。
      残疾孤儿无姓名困扰 除了身心健康的孤儿,那些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法在社会上就业的孤儿,没用外出广泛接触社会的可能,自然没有姓名的困扰,至于姓什么没太大的问题,不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
      无孤儿对姓名不满 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很多健康的孩子都被好心人领养走了,剩下那些没有被领养或者是残疾的孤儿从没有对自己的姓名提出过异议。
      由此可见,对于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而言,为孤儿改姓的意义并不显著。

      孤儿拥有姓名权

      在常人眼中,孤儿无疑是弱势群体,因为他们无亲无故,命运的凄苦让他们不得不享受国家和政府的庇护,人们更多的是关心他们得到了些什么,而他们本身所拥有的却常常被人们忽视。关于被孤儿院收留的孤儿的姓名权,记者采访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
      曾律师表示,孤儿院中的孤儿应该是独立的权利个体。孤儿对于那些直接影响到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和事情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尽快,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包括社会福利院)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未成年人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但是行使此权以有意思自治能力为前提。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则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其监护人不能妨碍其行使权利。在不具有意思自治能力以前,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另外,《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曾律师的解释来看,孤儿院里的孤儿们如果具有意思自治能力,是可以自己起名字的;如果已满18周岁,也可以自己改名字。

      有姓名线索者有“特权”

      有些父母遗弃孩子时会在孩子身上留下姓氏,对此,很多读者表示出关心,如果孤儿院统一姓氏,那些身上有姓名线索的孩子是否也必须要“统一姓”?
      曾律师对记者说:“如果孤儿在被送到孤儿院时,身上或者包裹里夹藏着孩子姓名的线索,孤儿院应尊重,孤儿院应该在为孤儿取名字时予以使用,而不用和其他孩子一样使用‘统一姓’。”
      对此,记者询问了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沈阳市儿童社会福利院尚未遇到身上藏有姓名线索的孩子,因此,全院孤儿“统一姓”没有受到障碍。

      孤儿权利不应因被救助而减损

      沈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让孩子们统一姓“沈”,是代表沈阳的孩子,同时也是为了省去给孤儿取名时的麻烦。那么,在给孤儿取名方面,孤儿院又需承担哪些职责或义务?
      曾律师认为,对孤儿的抚养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慈善,但其实质还具有一种不容推卸的公共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同样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公共责任,福利机构救助抚养孤弱儿童,不是一种应该让被救助者感恩戴德的施舍,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因此,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孩子们的各种公民权利,不能因接受了福利抚养而减损其享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曾律师认为,对于孤儿院孩子的姓氏问题,“最好还是让孩子自己选择姓氏,孤儿院可以暂时为他们定‘姓’,孩子长大后如果不同意可以更改。”
      “我的名字我做主”固然是好。对于给孤儿个性化、家庭化、人性化取名的意义,已经受到了高度的认可,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姓名对一个孤儿的作用似乎被过于抬高。改个名字就能把一个孤儿变得自信,让一个有特殊成长经历的个体消除与普通个体的差异纯属无稽之谈?
      另外,从现实操作上看,年幼的孤儿对姓名无意识,有“意思自治能力”者可以自主取名字;残疾的孤儿无参加社会的可能,对姓名无感觉,健康者常在被收养后自然改名。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真正能够意识到自己名字作用的孤儿而言,孤儿院无论以何种方式为其取何名都是暂时而为之,而其为自己选取一个中意名字的自由并非为孤儿院所赐予,更不能被剥夺。
      有评论者认为,按百家姓给孤儿取名是“没有负面影响又能吸引眼球的事件”,不排除个别孤儿院借此炒作的嫌疑。无论此言公正与否,针对此举,确实需要一个理性的评判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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