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大连市吴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欣合宾馆
来电反映:吴先生说,他前几天出差,晚上8点在沈阳北站下火车,9点入住沈阳市欣合宾馆。因第二天办事比较晚,到下午6点半吴先生才来宾馆退房,退房时服务员说要收两天的房租费。吴先生觉得奇怪,总共在宾馆的时间还不到24小时,为什么要收两天的钱呢?可服务员说这是宾馆的制度,中午12点以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下午6点以后退房的,收全天住宿费,并说宾馆的惯例就是这样的。服务员还说,入住宾馆的客人如果要退房就要提前和宾馆打招呼,宾馆好做安排。如果客人退房前不提前打招呼,宾馆只好把新来的客人安排到别的房间,有的时候客房满了,宾馆也只好把新来的客人拒之门外,在这个时候客人再要求退房,这无形中就造成了宾馆的损失,所以客人在6点之后退房就要交两天的钱。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这个规矩,所有的宾馆都这样。吴先生认为,虽然服务小姐的一番话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住了不到24小时的时间却要交两天的房租费,实在有点说不通。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但因为急着赶火车,吴先生只好交了两天的房费。回到大连后,吴先生为此特意拨打了本报的投诉电话。
帮办经过:据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介绍,现在不少旅店宾馆都实行这种“超时加收费”的制度,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董律师指出,一天的时间是24小时,旅客住宿的房费是以天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天的“期间”是按照24小时来计算的,旅客住宿一天,实际上应当是住宿24个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按照一天房价来计算,但绝不能按照一天半甚至两天的房价来计算。另外,宾馆关于惯例的解释也是不合理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宾馆收取吴先生两天的钱是不合法的,吴先生可以与宾馆方进行交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