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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坐丈夫的出租车回家 探亲路上发生车祸 妻子受伤 儿子死亡
    的哥妻子搭车肇事 状告丈夫“东家”索赔
      
    作者:萧萧 朱雨晨 (2006年2月26日)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了首例打自家亲属出租发生车祸要求公司赔偿的案件。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例,因为乘客与司机的特殊关系而变得不普通。
      本案中,万某与其丈夫所在出租车公司间的客运合同是否成立将是问题解决的焦点。那么,自家人可不可以打自家亲属开的出租车呢?本案当中出租车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痛心的探亲之旅

      2005年春节前夕,北京出租司机谷某与妻子万某带着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于是3人坐上了谷某驾驶的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的出租车。一路上倒也顺利。
      回家路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谷某惊惶失措,采取措施不当,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儿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妻子万某则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原告:赔偿以求安慰

      事故发生后,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赶赴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认定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新月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接到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的电话,才得知谷某离开了北京。
      事故发生后,谷某随即与新月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
      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了万某部分医疗费,余1129.32元未赔付。万某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后者赔偿被拒绝。
      万某伤心之余,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元,同时要求对其儿子死亡给予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被告:我不应承担责任

      新月公司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
      新月公司认为谷某一家系回家探亲,谷某是在非运营时间办理自己家中事务。况且谷某出京时未在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知晓此事。
      此外,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未系安全带。
      由此,新月公司认为在此事件上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新月公司的辩解,万某却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士家属打出租车。他们此行系协议包车,可以不打计价器。因此,作为乘客她有权获得赔偿。

      其他公司:不能全部由出租车公司赔

      笔者试着联系北京的其他出租车公司,某公司以企业与企业间不掺合为由拒绝了采访。其他三家出租车公司在多次重申不署名的情况下接受了采访。他们的口径出奇的统一,都认为应该听候法院的判决,但是同时强调,不能所有的车祸一揽子由出租车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一家公司的治安防范部一名负责人说,公司承不承担责任,要看当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状态,而对于此,她表示行业里有严格的界定。如果是公车私用,那么只能由司机自己来承担。此外,各公司有自己的不同规定,比如有的公司规定不能跑长途等等,如果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责任谁负也值得探讨。因此,她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出租车司机:不知道会怎样

      正在街头拉活的王师傅说,用出租车接送家人办事是常有的事,就图个方便。因为这些事情一般是在市内,或是郊区,都很小心,从来没有过事故,所以面对这样的事情还真不知道会怎样呢。
      接受采访的数位司机都表示,自己也都拉过自家人。银建公司的杨师傅说,他认为自家人应该不算乘客,一来是自家人不会掏车费,二来在乘车前也不会有包车的协议。所以,他认为,这场官司,原告方不一定能赢。不过他说,发生这种事,家属会很伤心,应该得到人们的同情。

      家属是不是乘客

      专家学者对此事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新认为,万某与新月公司间的客运合同是成立的。理由是上车便形成了合同关系,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手续。本案中显著的是乘客的不同的身份,他们是司机的家人,但是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是否该车乘客的评定标准只有一个,是否搭乘此车。杨教授说,乘客不会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陌生人是乘客,家人亲戚也是乘客;中国人是乘客,外国人同样也是乘客,对于认定应没有太多争议。至于赔偿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即车主是谁,司机与该车的关系而定。有的车是私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只交一定的管理费;有的车是公司的车,司机要交租赁费。如果是完全的雇佣关系,杨教授认为,公司应全额赔偿,之后再根据司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向司机追偿。
      张树国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作为乘客,家属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张律师认为司机拉家属跟拉张三李四没有区别,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不过,本案中应确认几个事情。首先,该车的车主是谁?如果车主是出租车公司,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其次,在出租车行业里有交份钱的惯例,要弄明白在事故期间要不要交份钱,以此来界定是否属运营状态。再次,公司是否有放假期间要把车交回去的规定。
      靳学孔律师认为,新月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他说,现实中,车一停,就是要约,上了车,就是承诺,因此,新月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至于万某不系安全带,责任在于司机,司机外出未曾登记,是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公司可以在赔偿之后对司机进行追偿,那是不能混淆的法律关系。只要你上了车,该车的所有权人就要承担保证你的人身安全的责任。
      与上述观点相左,康宁律师认为新月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1、万某与的士司机系共同生活的夫妻,事发时,其表现形式为的士司机带领全家离京探亲,非正常运营状态;2、谷某既没有使用计价器,也没有与妻、儿订立任何形式的包车协议,更没有按照规定在离京前向所在公司及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如果这种诉求得到支持,就会纵容办私事要求公家买单的恶习,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打自家亲属的出租车到底构不构成运营合同?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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