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营口市李小姐 被投诉人:营口客运站附近某大酒店
来电反映:昨日,记者接到了营口市李小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李小姐满腹牢骚地告诉记者她和家人在除夕夜到营口客运站附近某大酒店吃年夜饭时遇到的烦心事。该酒店服务员在李小姐和家人落座后才告诉他们酒店规定每桌“最低消费”688元,李小姐觉得酒店的规定不合理本想离开,可李小姐的母亲说大过年的这样做不顺当,图个吉利就在这儿吃吧。在家人的劝导下,李小姐点了几个比较贵的菜,可还是消费不到688元,只好又点了一些菜打包带回家。李小姐想弄个明白:酒店的这种规定合理吗?
帮办经过:记者就李小姐遇到的问题咨询了营口市消协。营口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酒店的“最低消费”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最低消费”规定是让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
消协的工作人员还说,撇开法律,就常理来讲,“最低消费”也是行不通的。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最低消费”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不但对消费者不利,对经营者也是不负责任的,应该予以取缔,还餐饮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消费者一个平等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