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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楼内开饭店房产部门管
      
    作者:本报驻大连记者 赵雪伊 (2006年3月1日)

      投诉人: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上某小区李大妈 被投诉人:小区楼内新开的饭店

      来电反映:
      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上的某小区12号楼原本是封闭的,楼下单元门口有带密码锁的门把守,外来人无法随意进出。可是今年春节前,小区内的李大妈却发现自己单元内的一楼和二楼突然开了一家海鲜饭店,自此,自家的平静生活就被打乱了。
      这家饭店在二楼至三楼的台阶上开了一道门,外面的人可以通过这道门方便地进入楼内,同时一楼至三楼的台阶上也都布满了黑色的油渍,污秽不堪,楼道里经常弥漫着浓重的油烟味,让习惯了安静生活的居民们十分反感。
      当李大妈和邻居们来到物业公司反映情况时,对方却表示处理这种楼内开店无法可依,没有什么办法,只能靠与饭店协商来解决问题。李大妈打来电话咨询,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有没有哪个部门可以监管呢?
      帮办经过:
      记者随后咨询了本报大连律师团的刘律师,原来物业公司所说的“无法可依”并不正确。关于此类问题,上海、广东等城市均有相关法规规定,如果将住宅改为经营性场所,首先要经过住宅楼内业主的同意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致通过;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
      但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了解到,建筑物的用途是住宅还是商铺,建成交付使用后,房产证上写得很清楚,但是由于住宅属于私人财产,如果业主不进行出租管理登记或登记时刻意隐瞒,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也很难监管。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者大多直接向房主租房,相关手续不全,对于因此而带来的扰民以及卫生问题,物业也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
      刘律师表示,根据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居民楼内禁止五类经营活动,即企业以民用房屋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活动以及生产加工制作,若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业主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从法理上讲,居民住宅改为他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改变了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严重扰民时,可以诉诸法律责令停止侵害行为。业主可以先到楼盘所在的规划部门查询其土地规划用途是什么,如果查出开发商擅自改变民用住宅用途,业主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向本地规划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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