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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收有线安装费可以不交
      
    作者:黄福光 本报记者 刘妍 (2006年3月10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陈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某房屋开发公司

      来电反映:前不久,沈阳市皇姑区的陈先生在皇姑区某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对房屋的结构和质量,陈先生都很满意,但在交入住费时却与开发公司产生了矛盾。
      入住费当中含有一项有线电视安装费,由于陈先生没打算近期搬入,所以他认为没有安装的必要,于是与开发公司协商,等以后进住时再交此项费用。但房屋开发公司却以此项费用是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为理由,称不交就不给房屋钥匙。
      陈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有线电视安装服务,于是打电话来本报投诉。
      帮办经过:记者接到投诉后,马上与沈阳市皇姑区消协取得了联系。皇姑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随即与该房屋开发公司取得联系,把双方请到调解现场进行调解。
      调解中,开发商代表认为此款应该同入住费一起交齐。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即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不许任意剥夺的。
      在这起投诉中,尽管房屋开发公司本意是为消费者省去一件麻烦事,给消费者安装好现成的有线信号,但作为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此项服务,房屋开发公司不得以强制方式让陈先生接受安装有线电视费用,而否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开发商应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再给予安装。
      经过消协调解,房屋开发公司的代表认识到工作上的错误,最终同意不收取陈先生的有线电视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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