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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餐摔坏手镯 饭店得赔
      
    作者:黄福光 本报记者 刘妍 (2006年3月10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刘女士 被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某饭店

      来电反映:3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刘女士到皇姑区某饭店就餐。中途刘女士去卫生间,出来洗完手后到烘干器处想把手烘干。由于卫生间地砖上有水,刘女士刚走两步就滑倒在地上,戴在手腕上的手镯当即摔坏,手和腿也被摔坏的手镯划伤。刘女士马上找到饭店经理理论,可饭店始终认为是刘女士自己不小心摔倒,与饭店无任何关系,饭店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投诉到本报。
      帮办经过:接到投诉后,记者马上为刘女士联系到了沈阳市皇姑区消协,皇姑区消协的工作人员把双方请到调解现场。调解中,刘女士称卫生间内铺的本来就是不防滑地砖,保洁员又没有及时擦干地砖上的水,造成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倒。刘女士表示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可以不予追究,但手镯是玉的,并且很有纪念意义,要求饭店赔偿1000元。饭店的负责人称刘女士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摔倒是刘女士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跟饭店无关,同时对刘女士提出的手镯1000元价格的赔偿不予认可。
      皇姑区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饭店在卫生间附近并没有悬挂各种警示标志,而且地砖上的水也没有及时擦拭,故经营者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手镯价值,皇姑区消协经过多次的当面调解和电话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共识,该饭店同意赔偿刘女士手镯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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