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盘锦市李小姐 被投诉人:盘锦圣华化妆品公司
来电反映:2005年6月,李小姐与盘锦圣华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小姐负责化妆品推销工作,月工资400元,但每月必须完成2000元的销售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若未能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李小姐去年下半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但今年以来,由于受一些事情的影响,李小姐没有按规定完成推销任务,因此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小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从年初以来的工资。但公司认为,一年的合同期限未到,不但不发工资,而且李小姐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李小姐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帮办经过:接到李小姐的投诉后,记者咨询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孙律师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孙律师认为,李小姐虽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但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该支付李小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李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未完成任务,不发工资”的条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李小姐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