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投诉中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订购商品与样品不符可索赔
      
    作者:黄福光 本报记者 刘妍 (2006年3月15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张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某家具商场

      来电反映:昨日,沈阳市皇姑区张先生来电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再过几个月,张先生就要结婚了,目前他正在紧张地布置新房。1月26日,张先生到沈阳市皇姑区某家具商场置办家具。当时,他和女友相中了一套某家具厂生产的家具样品,当即决定订购。订货时写明用料为中密度纤维板,定价为9000元,交货日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厂家把订购的家具送到张先生的新房,但是张先生发现,该套家具的一部分用料是刨花板,张先生当即要求家具生产厂家给予重新制作,并赔偿其损失500元。可厂家却坚持说用刨花板做家具也符合标准,不能重新制作。张先生想知道厂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打电话到本报咨询。
      帮办经过:对许多商品而言,并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标准,经营者主要是通过商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向消费者表明其商品质量。但在实践中,有些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其质量状况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相符,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低于商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投诉中,家具厂家使用刨花板制作家具违反了与消费者的定货约定,应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