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阜新市汪先生 被投诉人:阜新市某中药厂
来电反映:
1996年,汪先生与阜新市某中药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工种是“中药液体制剂”,汪先生做起这项工作得心应手。然而,2005年3月,中药厂决定让汪先生做中药配制工作,当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2005年10月,中药厂以汪先生无法胜任药品的配制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2006年2月,汪先生被迫离厂。
据汪先生说,中药厂与他续签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1月31日才到期,他的月平均工资为1340元,从2005年10月起至2007年1月止,还有16个月。汪先生找到中药厂,要求给个“说法”,可是中药厂总是告诉汪先生“再等等,再等等吧”。汪先生始终觉得心里不落底儿,就给本报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帮办经过:
记者接到汪先生的投诉后,立即打电话向律师咨询了这方面的问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说,汪先生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汪先生可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在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以及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支付标准为一个月工资。
刘律师还提醒汪先生,因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