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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孩子签字 医院就给做手术?
      
    作者:本报驻大连记者 秦艳红 (2006年3月24日)

      投诉人:大连市刘女士 被投诉人:大连市阳光医院

      来电反映:
      3月22日,家住大连的刘女士给本报打来投诉电话。刘女士说,自己的儿子今年未满14周岁,患有包皮过长,虽然并不严重,但刘女士希望能早日去掉这块心病,并打算在孩子新学期开学前把病治好。经过对各种相关广告的收集和比较,刘女士和丈夫把目光锁定在大连市阳光医院的男科诊疗中心。该医院承诺,自己的包皮包茎环切美容术为“首家开发新技术,由多名男科医师参与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具有不出血、不拆线、无痛苦、时间短、外形美观等多方面优势。”
      2月26日,刘女士的丈夫带着孩子来到了这家医院,由泌尿科一位李姓医生为孩子看病。当时李医生写在病历上的诊断结果为:包皮过长,要求手术,进行包皮环切术(美容)。并告知患者父亲,手术很简单,手术费800元,大概三四天就能痊愈,不会耽误孩子开学。于是孩子的父亲同意当天就让孩子做手术。手术前,由孩子在医院出具的《手术预定书》上写上了“同意手术”4个字和自己的名字。当时李医生并没有对孩子的签字表示异议,收回了《手术预定书》,并进行了手术。
      刘女士告诉记者,手术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家长又让孩子接受了医院的红光照射和注射等治疗,前后共花费了2400多元钱。可是令自己和丈夫想不到的是,10天过去了,孩子的患处仍然没好,疼痛难忍且偶尔会流血。虽然学校已经开学,可儿子根本无法去上学。刘女士找到医院寻求说法,医院却告知男孩实际进行的是比包皮手术要复杂一些的包茎手术,所以伤口恢复的时间以及需要花费的治疗费自然都会多一些。可刘女士认为,手术前医生并没告诉家长孩子需要进行的是包茎手术,而且由于《手术预定书》是由孩子签的字,所以家长并没同意医生对孩子进行包茎手术,所以也没有料到术后孩子会遭受这么长时间的痛苦,而且还耽误了上学,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了严重损害。刘女士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和医生是否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自己是否应该得到相应赔偿?
      帮办经过:
      接到投诉后,记者来到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阳光医院,找到了这位姓李的医生。李医生承认自己当时由于图省事,只在患者的病历上写明诊断结果为“包皮过长”而没有写“包茎”,但在后来的《手术预定书》上“手术前诊断”这一栏上自己写的是“包茎”。手术前,由患者本人也就是这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在预定书上签的字,但自己当时取得了孩子父亲的口头同意。
      阳光医院的王院长也表示,这例手术并没有因为医生处理不当发生任何医疗事故,而且作为包茎手术,目前患者手术后的恢复情况和花费的费用都属于正常的范围。至于涉及该经治医生诊断结果和手术方式不符,以及允许男孩签写《手术预定书》等情况,是医生懒惰的表现,应属医院内部管理的范畴,是否对他进行处罚将由医院内部研究后决定,医院没有义务对患者进行任何赔偿。
      西岗区卫生局医政科的负责人认为,如果患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医生对于书写诊断结果和由谁签写《手术预定书》的随意态度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由于对此事双方各执一词,所以需要进一步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才能下结论。这位负责人建议患者家属通过三种途径解决问题:一、双方协商解决;二、通过行政程序,即取得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三、通过司法程序,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该医院。这样,患者才可能得到相应赔偿。卫生局会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或法院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对该医院进行相应处罚。
      对于未成年患者能否签写《手术预定书》的问题,大连市某律师事务所侯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国务院1994年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因此,侯律师认为,该医院没有取得男孩家属的签字,对患者进行了包茎手术,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家属可以据此对医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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