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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财物被人在脸上刺字怎么办?
      
    作者:辽宁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永海 本报记者 孙丹 (2006年3月27日)

      问:一个家庭贫寒的住宿中学生,因为多次盗窃同学的财物而被同学抓到,几名愤怒的受害同学强行在他身上用针刺上了一个“贼”字,并染上红墨水。请问各方应负怎样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属于怎样的性质呢?这起案件有可能会怎样判决呢?这样的案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呢?
      答:该中学生(盗窃者)盗窃同学的财物,应当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并应就盗窃的财物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受害者没有私自惩罚报复该中学生的权利。受害者“刺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话可以构成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罪)。受害者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该中学生的人身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如果受害者的行为严重到达到犯罪的标准,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中学生还有权要求受害者予以民事赔偿。如果受害者的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该中学生有权要求受害者赔偿有关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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