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板裂痕引发事故
东港市北井子镇石桥子村村委会在石桥村马石嘴有一排灌站,该排灌站设有一起闭机,村委会常年雇佣姜则贤负责看管。为了让人能站在水泥板桥上起闭闸门,村委会在起闭机下方两端的水泥墙上放置了一水泥板板桥。看护人员姜则贤在2004年已发现水泥板板桥有裂痕,但未告知村委会修护。
2005年7月16日中午,12岁的林晓桐与另一同学一同到马石嘴排灌站洗澡,洗澡后,二人在排灌站附近逗留。排灌站的看护人员姜则贤见此情景后告诉林晓桐快点回家,时间长了大人不放心,便离开了排灌站。之后林晓桐走到排灌站水泥板板桥上时,水泥板板桥断裂,将林晓桐砸倒在排灌渠内。林晓桐当日住进东港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骺骨折、右腓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6444.80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林晓桐的家长将石桥子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东港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未尽义务承担责任
石桥子村委会在庭审中辩称,村委会所有的排灌站平常设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当时对原告登上闸门以及洗澡的行为多次进行劝阻,但林晓桐均不理睬,导致发生了受伤的结果。村委会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由于疏于对原告的监护,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同时指出,造成原告损害的水泥板板桥,看护人员多次上过,但均未发生伤害后果,说明原告当时是由于在板桥上蹦跳而造成水泥板断裂的,所以村委会对此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日前,东港市法院判处东港市北井子镇石桥子村村民委员给付林晓桐赔偿款3866.88元。
说法:本案中,涉案排灌站系石桥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并雇佣他人常年看管,在发现水泥板板桥有裂痕的情况下,理应及时进行修护,以消除潜在的危险,在被告雇佣的看护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在排灌站附近逗留时,也未明确告知水泥板板桥存在一定危险,因此被告石桥子村委会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存在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对原告林晓桐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林晓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看管其子女以防止此类损害事件发生的监护义务,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必要的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东港市人民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石桥子村委会按原告损失60%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