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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券不找零合法吗?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6年3月31日)

      投诉人:盘锦市刘女士 被投诉人:盘锦美佳乐超市

      来电反映:
      前几天,盘锦市的刘女士在美佳乐超市购物时,碰巧赶上该超市周年庆典,刘女士获得超市返还的8张面值5元的购物券。她用其中一张购物券购买了一包售价4元的调味料,要求找零钱时却遭到了收银员的拒绝,理由是购物券背面的《使用说明》中有“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
      刘女士觉得超市的这种规定很不讲理:“这不是1元钱的问题,超市和我肯定都不缺这1元钱,关键是这样的规定让消费者心里添堵。”

      帮办经过:
      按刘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美佳乐超市的王经理。谈起这件事情,王经理认为超市方面的处理并无不妥,“我们超市为促销商品举办购物返券活动,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女士是自愿参加这项活动的,因此双方均应按返券规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何况超市在购物券背面提示‘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王经理表示,对于刘女士对“1元钱”的斤斤计较感到不可理解,“不就是1元钱吗,我们找给她就是了。”但刘女士坚持超市要对这件事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当地消协,工作人员的回答是,购物券不是赠品,其《使用说明》中的“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属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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