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女士是一名律师,她平日的工作就是为代理人争得合法的权益,但她近日找到了记者,讲述了自己在买房时遇到的一件闹心事。她告诉记者开发商当初承诺的减免5年采暖费成了空头支票。谭律师说自己学法用法,打了这么多年的维权官司,没想到捉蛇反被蛇咬,自己也被开发商骗了一把。
免5年采暖费成空话
谭女士自述,2006年3月14日,她根据辽宁示范房产开发公司发布的售楼宣传广告,到位于沈北大学城正义四路的“大学新城”售楼处预定了8号楼两套面积为90多平米的商品房,并交纳了定金2万元。3月14日,谭女士将其中一处房的全款交齐,并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她同时与开发商协商,将另一处房屋进行了调换,调换到12号楼一处户型为70多平米的房屋,当天预交了12号楼房屋房款8万元。
3月15日,谭女士将12号楼房款补齐,与开发商签订了12号楼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谭女士根据开发商广告上的内容“房展会前购房享受两项特惠政策,最高免5年采暖费”,要求开发商补签关于优惠采暖费的协议。谭女士说当时开发商只同意8号楼的房屋享受采暖费的优惠,而12号楼没有。最终,开发商仅与谭女士签订了8号楼的补充合同,明确了免5年采暖费。但开发商以除了包括8号楼在内的临街4栋楼之外其他楼不享受免采暖费为由,拒不履行12号楼所购房屋享受优惠政策的广告承诺。
谭女士认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公司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房,其行为是欺诈消费者,令谭女士更生气的是,这件事居然发生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强要采暖费没道理
按照谭女士提供的大学新城的广告宣传单,记者首先联系到了大学新城的售楼处,一位姓孙的女职员接待了记者。她表示公司的售楼宣传广告因为版面有限,不可能把所有内容都写进去,都是挑最主要的说,而其中广告上说是“最高免5年采暖费”,也就是说采暖费应按实际情况免5年或4年甚至不免。另外,孙女士表示,谭女士自己就是律师,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肯定会仔细读过才会签字购买,在合同中哪些情况能免,哪些不能免是写得很清楚的,所以谭女士如今向媒体投诉我们欺诈是没有道理的。
记者又联系到了当初接待谭女士的售楼员。这名售楼员称,当谭女士第一次来看房的时候就已经跟她说得很清楚了,待售的18栋楼只有临街的8号楼等4栋楼位置环境稍差才免收采暖费的,而其他楼都不免费,谭女士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买了8号楼的两套房子。
违反承诺应承担责任
记者随后联系了沈阳市消协的副秘书长李彬。李彬说,现在如果谭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消协反映情况,消协要了解清楚后才能作出判断,但目前不能判断开发商是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来调查事情的真实情况。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景文则表示,广告承诺也是合同要约,违反承诺就必须承担责任。张研究员表示,在过去,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有一种看法就是只有写进购房合同的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2003年国家出台了“无法兑现的宣传也将视为合同违约”这一规定,以期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市场。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最吸引人的莫过于各类让人心动的广告宣传,但一些开发商为了吸引顾客,在宣传资料中不惜夸大其词对住宅周边的环境、配套设施等情况进行不恰当的描述,误导消费者。这些东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没有体现,但在交房时又不能兑现,消费者无法据此提出开发商违约和赔偿的要求。
国家已制定实施的有关政策,对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给予的允诺和说明作相关规定。这些广告宣传如果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就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不能兑现承诺的可认定为合同违约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