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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茶变质 索赔受阻
      
    作者:黄福光 本报记者 刘妍 (2006年3月8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李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某食杂店

      来电反映:
      近日,沈阳市皇姑区李先生在自己家附近的食杂店购买了一箱果茶,花了85元钱。回到家喝了刚买的果茶后不久,李先生和家人开始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一家人马上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病愈后,李先生找到食杂店业主,要求退还85元钱,并赔偿医药费500元。该食杂店业主却称那批果茶是他从别处转批来的,当时并不知道果茶已变质,并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该食杂店业主还告诉李先生,他只知道供货人姓王,目前没有办法找到他,所以不能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打电话到本报投诉。
      帮办经过:
      接到投诉后,记者为李先生联系到了沈阳市皇姑区消协。皇姑区消协的工作人员找到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食杂店业主认可李先生一家腹痛、腹泻是果茶变质导致的,但对于赔偿问题,该食杂店业主表示要等找到供货人再谈。
      皇姑区消协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有义务知道生产者和供货者,如果不知道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就推定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食杂店业主应该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并退还货款。
      经过调解,最终该食杂店业主同意退还李先生的货款,并赔偿李先生的医药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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